山西师范大学

教学成果评奖方案(校级)


                

     为了更好地培育教学成果,正确引导、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规范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制定本评奖方案。

     一、评选范围:

     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均可参加评选。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践教学环节等方面坚持创新,锐意改革所取得的成果。

          2 .在专业、课程、教材、实验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

          3.在教书育人、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培养学生能力、因材施教、从严治学、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的成果。

          4.在编制教学文件、完善教学制度、建立教学档案与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实施科学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评选条件:

          1.成果必须体现正确的教学思想,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和发展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意义重大。

          2.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有所突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

          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和材料总结。

   三、评选程序:

        1.个人或集体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并填写《山西师范大学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五份;准备好能反映该成果的论文、论著、总结、材料等一式五份。

        2.由个人或成果主持人提交所在单位(室、部、院)进行逐级审核推荐。

        3.校评审专家组,对参评的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获奖项目的名单。

        4.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奖励办法:

        1.校级教学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2.获奖项目: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外,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予以鼓励。

        3.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项目将在校级一、二等奖的成果中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择优推荐。

   五、组织领导:

           1.学校评选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具体工作由教务处教学科负责。

           2.校评审专家组,由教务处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处长组织成立。

           3.校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本校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学者或校外专家、学者组成。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