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 修 订 )

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实现学校的培养目标,确保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要求,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保障培养人才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文件。它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校长审定签字后,便具有组织教学的法规效应,未经一定的审批程序(院、系(部)领导签字,教务处处长审核,校长审定签字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各教学单位或个人,不管因何种原因没有执行教学计划,情节严重的,教务处将不给签发该专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其所造成的损失,由不执行教学计划的单位或个人来承担。对不执行教学计划者,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1)  课程设置是教学进度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其先后顺序的安排是根据各专业的知识结构、教学规律、学生对知识的学习规律等情况科学确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课程设置和开课的先后顺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程设置或调整先后顺序,应就变更理由提出书面报告,经有关专家论证,院、系()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动。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2)为保证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按计划开设,任何教师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接受授课任务,不得随意旷课、调课、找人代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接受授课任务或调课、找人代课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山西师范大学教师调课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并作出处理意见,再经院长批准,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3)实践教学可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排,但都必须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制定评价与监测的标准和方式。

第二章  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二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占的地位和要求,以纲要的形式具体地反映课程内容的范围、深度、顺序和教法的教学文件,是教师进行教学,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也是选编教材的主要依据。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纲要、重点、难点及深度、广度,学时分配,实验和习题的安排,课内外学时的比例,主要参考书等。需经有关教研室讨论、研究,系(部)主任审核,院长审定,教务处备案后,便成为任课教师组织教学的法规依据。未经规定的批准程序(教研室讨论、系(部)主任审核,院长审定,报请教务处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对于不按大纲进行教学,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任课教师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酌情处理。

(1)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教学内容(特别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要求)是保证课程规格、质量的基本条件,任何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均不得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2)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教学的质量,各专业都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应尽量采用先进的、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要积极使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没有统编教材的,也可用自编教材,但必须按照我校关于自编教材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坚决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三章  教学日历

第三条  教学日历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各门课程组织教学的具体计划。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学期授课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系主任审批后执行。教学日历应一式四份,教务处、院、系(部)、任课教师分别存留。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日历的进度授课(前后可浮动一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若因特殊情况,需有较大变动时要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学期教学计划和排课

第四条  有计划、有秩序地安排教学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每学期的教学计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以下日期完成各项工作。

(1)每学期的第十一周至十二周,各院、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填写、落实下一学期的学期教学计划。经系(部)主任、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聘教师的需严格按照《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办理。

(2)每学期的第十三周,教务处将审批结果通知各教学单位。

(3)根据学期教学计划表,每学期的第十四周至十六周,教务处安排下一学期的课程表。

第五章  课程教学

第五条  各课程的教学工作是实施教学计划的最重要的内容,必须确保课程的教学质量。

(1)任课教师的配备对教学质量关系极大。各教学单位应首先选拔专业基础好,教学经验丰富、确有真才实学的教师授课,尤其是各专业的主干基础课程。教授、副教授必须独立、完整、系统地讲授一门以上本科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程。

(2)刚毕业的青年教师(包括新调入教师在内)首次授某门课之前一般都应经至少1个教学全过程以上的助课时间,授课前各学院(部)应认真组织教学指导小组和有关教师听课,督促和帮助青年教师认真备课,深刻钻研教材,消化教材内容,必要时亦可组织进行教学能力的考核。

(3)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优良的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到课前认真备课和准备教案。在条件成熟时,要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教务处要适时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备课情况。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应当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在教学能力、业务水平没有明显提高之前,不安排授课任务。

各学院、系(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同时将首次讲授某专业基础课的教师名单书面报教务处审核。

(4)教学是一个由备课、课堂讲述、实验、辅导、批改作业、复习命题、考试、成绩评定等多环节组成的全过程,有些课还包括课堂讨论、习题课、参观、实习等辅助教学环节,任课教师应认真设计和组织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

(5)课堂讲授是教学的中心环节,也是教师教学成败的关键,教师必须尽全力搞好。

课堂教学的好坏,决定于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水平以及教师的思想素质和教学方法、态度。因此,教师应通过充分备课,为课堂教学做准备,深入钻研,消化教材内容,确保讲课目的明确,内容准确,要有较强的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逻辑性,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语言准确、生动;要把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学术研究心得、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中,尽可能介绍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阅读书目,扩大学生的知识信息量;同时,还要钻研教学方法,实行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思维。

(6)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各专业都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力争使用外语教学的课程逐步达到5%~10%。

(7)教师要注重教学研究,重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撰写一定数量的教学研究论文,并通过教改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8)在教学活动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使各专业所开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达到或超过15%。

(9)课堂实验是理论教学的补充手段,它可以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获得感性认识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初步训练。教师应认真设计和准备。

(10)理论课的课堂讲授和自习辅导时间要有合理的比例,这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消化教师讲课内容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所以,每门课每周(或某一教学阶段)都必须在学生自习时间内安排一定的教学辅导(可以是个别辅导,也可以是集体辅导)。辅导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解决学生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创造性地进行学习的重要教学环节。

(11)复习是使学生继续学习、消化、巩固、升华所学内容的不可忽视的过程,对学生掌握知识的结构、框架、深度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也是教师教学成败的重要环节。每一个任课教师都必须高度重视和利用好这一环节。特别是期末考试复习,一定要全面、系统,严格要求,杜绝缩小复习范围或借复习之名,行漏题之实的作法,对于变相漏题者,将按教学事故论处。

(12)考试是检验、督促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师检查自己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应努力创造条件使用科学化题库,实行教考分离。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每门课须制定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并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定后交教务处。试题应严格保密。考试课程的命题方法和考试使用的试题由教务处确定。自己命题也一定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难易适中。基础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巧题应占70%,分析、提高、灵活应用题占30%,知识覆盖面应达80%以上。严格防止泄漏考题。评卷先要拟好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采取密封形式。教务处组织集体评卷,统一登分。评卷教师应以书面形式写出试卷分析报告。学校鼓励和支持广大任课教师进行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的改革。对于考核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试改革,学校要给予奖励。对于考试改革的课程应提出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13)作业和习题

作业和习题既可使学生巩固知识,培养技能、技巧,也是教师了解和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方式之一。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练习的方式一般有练习题、思考题、复习题、读书笔记、读书报告等。教师布置作业要讲清目的要求,要安排一定的综合性、创造性题目,以利于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在适当的时候还可布置一些研究性、设计性、应用性较强的题。对学生的作业要及时适量批阅、分析和小结。

(14)课堂讨论和习题课

它不仅能使教师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也可以激发学生积极学习、勇于探索的热情,还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堂讨论每次要有明确的要求,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启发其创造性思维或科学思维,布置具有理论性、综合性,典型性和启发性的讨论题、思考题,要让学生有充分的准备,一般以讨论方式进行。

第六章  实验教学

第六条  实验是理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验教学可使学生验证、巩固和加深所学的基础理论,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等能力,掌握基本实验仪器的性能、使用和基本测试方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

(1)每门实验课都应有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要保证实验课学时在教学计划中的恰当比例,应开出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实验项目。

(2)在上实验课之前,任课教师要预做实验,并充分估计学生在做实验时可能出现和遇到的问题,并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和药品材料等的准备情况。

(3)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做好预习,对没有很好预习和没有预习的学生应要求其认真重新预习,否则,不准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指导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步骤正确进行操作。要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观察、记录、绘图、整理、分析、综合等能力。对忽视仪器性能、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必要时可停止其实验。损坏仪器者要酌情赔偿。

(4)实验结束时,要求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药品和实验场地。实验课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验报告,并认真批改。

(5)实验不单设的课程,实验考核合格才能参加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实验成绩应在其相关课程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应写入教学大纲。

(6)实验对于培养理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非常重要,各专业的实验课程中都要力争开设适当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根据实验课的进程,在学生掌握基本仪器的使用和一定的实验技能之后,开出适当数量的综合实验或带设计性研究性的实验项目,使学生受到独立设计、选择仪器、处理实验故障和书写研究报告的综合训练,进一步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科学研究能力。

(7)各专业要挖掘潜力,努力加大实验开出率,并且要根据科技进步提出的要求,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8)各类实验室都要为本科生开放,打破“学科壁垒”,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章  专业教学实习

第七条  专业教学实习是使学生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扩大知识范围,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特殊作用。实习的次数、性质、时间和目的任务都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实习大纲要求进行。

(1)实习地点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要力求相对稳定和就近。

(2)各学院在实习前必须制订好具体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由任课教师或负责实习的教师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在了解实习点(预察)的情况后书面提出,经系主任审查,院长批准并报教

务处备案后实施。

(3)实习要由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原则上每班(指50人的班)配备1名指导教师,并在学生实习前,做好实习预察工作。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全面负责,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4)每次实习结束时,每个学生都要写出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审阅,并结合实习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从严要求。实习成绩应作为课程学习的一部分,计入学习成绩的具体比例由各院、系(部)确定。凡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实习,应单独考核,其实习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

    (5)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进行小结,向院领导汇报。各学院要及时、认真撰写教学实习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第八章  社会调查

第八条  社会调查是文科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教学形式,是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文科院、系要使学生在四年中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

(1)社会调查的内容应结合所学的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深入一个地区、单位做实地考察。要求学生写出调查报告和其它文章,做为一门课或某门课程的一部分按百分比计入总成绩(比率由系或教研室确定)。

(2)根据调查内容,各院、系(部)应安排有关教研室或教师制订社会调查计划和提纲,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做指导教师。要对调查点预先考察了解,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社会调查地点的确定应能基本满足社会调查目的要求,要力求节约和就近。一般不安排到外省(市)调查,每个学生四年中要保证不少于一次。时间一般利用假期进行。

第九章  教育实习

第九条  教育实习是师范教育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提高师范专业学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思想的重要方式。通过教育实习,可以培养和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培养学生的教学和教育工作能力,同时还可加强与普通中学的联系。

(1)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学生在修完教育学、心理学、本科专业学科教学论等课程之后要进行八周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包括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组织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和教育调查研究四项内容。每个学生都必须完成这四方面的实习内容,否则以未完成教育实习任务论。

(2)各学院应对所辖单位的教育实习进行统筹安排,实习前将实习地点、实习班级、实习方式、每个实习点的实习生人数、指导教师、实习迄止时间报教务处。如果需要改变,应定出详细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以采用改变后的方式进行实习。

(3)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共同组成全校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各部门应保证完成各自所负的职责。

(4)各学院指导实习的教师对实习工作及实习生应全面负责,严格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实习生必须遵守实习生纪律。

(5)实习成绩的评定,根据从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实习成绩的评定按照《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实施细则》执行。实习期间,实习生缺勤累计时间达到总实习时间的1/3时,应停止该生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6)教育实习不及格以及未参加教育实习者,毕业时只发给结业证书,但允许补作一次。补作方式有两种:一是结业后分配在中小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学生,工作一年后,根据所在学校的工作鉴定和本人总结,由所在系系主任审定,院长批准,认为达到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二是毕业后未分配在中小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系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可随本专业下一届实习年级补作实习,有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实习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7)其它未尽事宜和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细则》执行。

第十章  毕业论文

第十条  撰写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中对学生的基本教学要求。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一般在第七或第八学期,安排六~八周。

(2)毕业论文的目的: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得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要侧重培养学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同时也要注意使学生巩固加深并适当扩展理论知识。科学研究的能力包括阅读(古文、外文)文献、史料、检索资料、调查研究、实习考察、实验设计、数据处理、综合分析、归纳总结以及写作能力等。

(3)毕业论文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我校学生的专业特点,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实事求是,因人施教,因人而异。毕业论文可以包括以下两种:学术性论文和其它科研训练的总结报告。学术性论文应是对在某一专题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基础上写出的论文。其它科研训练的总结报告,是指综合性实验总结报告、实践的综合分析、野外观察及社会调查报告、对中学教学内容的某一问题的分析、某课题研究情况的综述以及有一定数量要求和水平的资料翻译或资料选编等。学校鼓励广大师范专业学生根据各专业特点,撰写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论文。

(4)毕业论文的选题: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相符,与四年中所学的课程内容相结合。毕业论文的题目应由教研室讨论提出(经允许,也可由学生自己提出)。各院、系(部)根据学生的业务水平和专长,采取教师指定题目和学生自选题目相结合的办法。指导教师必须是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题目应在前一学期内确定。

(5)毕业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学术性论文应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指导、审阅并举行答辩。各院、系(部)可按教研室或学科性质组织若干论文答辩小组(3~5人)进行。通过答辩要写出详细的学术性评语,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并记载成绩。“优秀”一般控制在10%以内。

其它科研训练的总结报告,由指导教师审阅后写出学术性评语,并以“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记载成绩。

(6)毕业论文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山西师范大学毕业论文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教学检查

第十一条  教学检查的目的在于全面、及时、深入了解教学情况,以便于总结推广教学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措施,提高教学质量。

(1)要坚持定期的教学检查制度。定期教学检查制度分三次进行:学期初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2周。分校领导、教务处、各学院三级同时进行,检查内容主要是学生到课、教师到岗等情况。检查结果由教务处通报全校。学期期中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九至十周,期中教学检查一般由院长负责,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教务处会同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校大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通报全校。检查内容除学校布置外,一般由各学院确定。检查的方式应灵活多样,如听课、组织观摩课、召开评议会、查阅学生笔记、作业、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等。各学院要将教学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结果、典型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组织机构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期末教学检查,主要围绕复习考试工作进行。各院、系(部)对命题水平、考试成绩和评分标准等方面进行书面总结,并交教务处。

(2)要加强经常性的教学检查。经常性教学检查的方式以听课为主。我校坚持实行校领导、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院教学指导组和系(部)同行四级听课制度。具体办法见《山西师范大学关于各级领导干部听课的规定》。通过经常性教学检查,及时了解各教学环节的组织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课堂秩序和课堂教学效率,教研室作用发挥的情况等。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提高教学质量,改进管理办法提出具体依据。教务处可采取抽考等其它的形式进行教学检查。

(3)加强专题教学检查。为了重点地总结、研究和解决一些问题,改进教学中某些薄弱环节,总结推广教学经验,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实际情况,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专题教学检查。如对教学中有关环节:教案、毕业论文、考试、课堂讨论、实验课、作业、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对学生“三基”的训练,对选修课、教书育人、教学管理情况的检查等等。通过专题教学检查促使薄弱环节改进,总结典型经验,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各院、系(部)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同时,有重点、有计划地寻找突破口,把教学各方面的工作抓好。

第十二章  教师

第十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应当热爱和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工作作风。要有“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无私奉献精神;要有“爱满天下”的爱生的感情;要有“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的“表率性”和“示范性”;要有全新的教育理念、创新精神和开放意识。

(2)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考核教师工作和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关键条件。教师以育人为天职,教师应当通过教学和科研活动,刻苦钻研业务;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科学知识以及教学实践能力,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工作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3)教师应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不断向学生介绍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扩大学生的知识信息量;还应熟悉教育科学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和提高教学方法与手段,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

(4)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占用学生的休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学时,凡是计划规定以外占用的上课学时(如临时性全校活动等),原则上应利用机动时间补课。

(5)教师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允许去外地参加教学活动。确需外出的教师,须填写《教师调课表》,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要及时补课,不得打乱正常教学秩序。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6)教师要教书育人,要结合教学,对学生有意识地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对师范生要进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章  教学档案

第十三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献材料。收集与整理并逐年积累必要的教学资料、教学档案是开展教学研究的前提,各系教学秘书和教研室等有关部门对此都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教学档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内容:

①教学计划的定稿和复印稿;每学期的学期教学计划。

②教学大纲的定稿和复印本。

③各届学生所用教材目录(作者、类别、规格、出版社或自编教材的定稿和复印本以及准予使用的手续)。

④各门课程主讲教师呈报表(包括为外系开课)。

⑤教学日历及执行结果的总结分析。

⑥考题及试卷分析。

⑦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总结、教学工作总结、教学检查总结、教学经验交流会典型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等。

⑧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计划、总结、典型教案、经验报告和优秀毕业论文。

⑨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质量调查、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学生资格审查材料。

⑩学生考研材料。

11)学生外语4—6级考试材料。

12)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文件、通知等。

13)重要教学环节和教学活动的各种声像资料。

14)本院、系(部)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材料等。

15)教师基本情况、任课情况、教学研究成果、进修等信息。

16)学籍变动情况。

17)学生在文化课学习过程中的奖惩情况及原始资料。

18)各种会议记录等。

第十四条  关于教学档案工作的其它事宜,按《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四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本、专科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与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时,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