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尽量减少教学活动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得以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指在教学活动(教学、教育管理、后勤保障)中由于个人或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把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现将我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制定如下:

    一、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汇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原因报请学校研究处理。

    二、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阻挠事故认定及处理过程。

    三、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见附表)

    四、除附表所列条款,如临时出现其它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汇同有关部门负责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等级并报请学校研究处理。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将交由学校处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态度恶劣者予以解聘,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凡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在适当的范围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

         三、凡受到处分的责任人,学校将以通报形式公布处理结果,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对未构成教学事故,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不记入档案。

    四、造成严重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全年岗位津贴;造成较大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除一学期岗位津贴;造成一般事故者,给予警告处分,扣除2个月岗位津贴。对未构成教学事故,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1个月岗位津贴。

    五、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责任人,该学年考核为不合格,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定(解聘一年、推迟一年报考研究生、三年内不许外出进修)。

    六、对于辱骂、殴打、寻衅闹事影响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七、对于各单位内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务处将根据事故等级和数量在该单位教学工作考核项目中扣除适当分数,给予经济处罚。

    八、发生教学事故,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政治的追究其行政责任;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表

         附表: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表

分类 事故原因 认定等级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违反基本道德规范及不健康的内容; 一级
教师辱骂、殴打或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三级
教师无故缺课或擅自停课; 二~三级
教师主观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二级
教师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或未经教研室、院系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二级
试题内容出现重大错误; 二级
教学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二~三级
评卷教师涂改卷面成绩,有明显送分现象。 二~三级
未按课程要求批改学生作业或开展答疑活动; 三级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5分钟以上下课; 三级
任课教师未经院领导和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带课; 二~三级
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辅导材料; 三级
上课时教师携带BP机和手机发出有声讯号或使用通讯工具; 三级

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泄漏考题; 一级
相关人员有意或无意给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一~二级
有关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习成绩证明; 一级
监考教师对考生作弊行为视而不见,纵容包庇或协同作弊; 二级
监考老师擅离监考岗位、监考不认真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二~三级
调课不补或一学期内每门课调课达计划课时15%以上; 二~三级
有关人员丢失试卷及成绩; 二级
因有关人员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使学生受到损伤; 一~三级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使用教室,或变更教学时间3次以上; 二~三级
未经教务处同意,更改教学计划; 二~三级
登记考试成绩过程中,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 三级
因有关人员安排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上课无教师、无学生或教室冲突等情况; 三级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开学一周内不能购买到教材; 三级
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二~三级
后勤保证 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 一~三级
教学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二~三级
管理人员擅离职守或未及时开放教学场所、设备,影响正常教学; 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