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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永恒的主题,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到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决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机构和智囊团,委员会对分管教学校长负责,并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下设文、理科两个学科组,组长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各学院设教学指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院长(部主任)担任。各教学指导组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离、退休教师中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担任其成员的,应是热心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威信,身体条件良好的教师。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分管教学校长选聘,各院(部)教学指导组的成员由各院院长、部主任推荐,报分管校长审定后,由院长、部主任聘任。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协助学校审议教学改革试验方案;
2.接受学校委托对全校各专业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包括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指导、评估。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育、教学和教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改进意见和实施方案。
4.参与学校教学计划的修订,专业设置,学科与课程建设等各项重要工作。
5.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和分析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教师职务评审中对教师教学质量与水平的评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调入或分配到我校的教师以及留校任教的教师听课,对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进行评定。
第四章
任期、待遇与考核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对于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中的离退休教师,每学年按10个月付给报酬,每人每月300元。各院部教学指导组成员的报酬由各院(部)自行解决。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
条本工作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 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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