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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是高等院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按一门或几门课程而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的工作和建设,对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教学管理,更好地做好教研室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落实专业培养目标,认真执行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协助院系(部)领导组织安排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科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学术水平,进行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要组织本教研室教师依据教学计划制定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选定、编写或编译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制定教学进度计划,编制和审定考试题目及评分标准,并进行试卷分析。
第三条
教研室要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收集和交流国内外有关信息,认真研究所任课程的教材教法,开展教学观摩活动,把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作为自己的经常性工作。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一般每两周进行一次。
第四条
教研室要把科学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要结合教学、学科建设和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深入到学科发展的前沿,关心和探讨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促进教师更新知识,充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组织教师确定科研课题,制定科研计划,并督促其完成。
第五条
教研室要扎扎实实开展课程建设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使所开课程达到我校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并积极开展优秀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要制定所属人员的政治、业务培养提高规划和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注意培养学科带头人,努力形成学术梯队。
第七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要求。教研室要组织教师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研究课程教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教书育人的内容、途径、方式、方法,并不断总结经验。
第八条
有培养研究生和进修教师(大学教师)任务的教研室,要认真抓好培养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应当保持一定的规模。其组成一般应有教师五人以上,至少有一名教授或副教授,若达不到这一基本条件时,应由相近课程或相近学科的教师合并成立。教研室设主任1人,在系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工作。教师人数超过10人的教研室,可设副主任1人,教研室主任一般应由政治思想好、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师担任,并由院长任命。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主持教研室的各项工作,协助系主任安排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落实师资培养计划。
2.审批教师的教学日历,安排青年教师试讲,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议新开课程教学内容或讲稿,审批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全面落实教学计划。
3.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师选择或编写教材,改进教学方法,讨论、制作、审核CAI教学课件等。
4.组织观摩教学,开展教学评议,交流教学经验。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每学期主持召开一次教学经验交流会。
5.负责贯彻教师岗位责任制。做好教学检查及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估工作。
6.与党支部共同研究对本室教师的配备、调入(包括选留毕业生)、调出、调整、进修、晋升职务和提升工资等方面提出建议。
7.配合党支部做好本室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
8.教研室主任按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团结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教师要服从教研室主任的领导,积极参加教研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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