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一、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大纲

    1.大纲应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并具有完整性。但在教时分配和某些内容安排上可以有一定的自由度,以利于教师发挥其创造性。

    2.大纲应体现学科发展和近年来教学改革研究的最新成果。

    3.大纲要明确对学生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要求。要有重点、难点的教学方法建议,要有使用教材建议。 

    4.有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的课程,要明确实验、实习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安排,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5.大纲要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师范特色,与我校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并通过校园网,公布本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

     (二)教材与教学资料

    1.要有一本符合大纲要求,有水平、有特色、可教可学、适应性强的教材。尽可能使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

    2.要有能体现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研究新成果的供学生阅读的教学参考资料,或有一套按教学要求供学生阅读的参考书目。

    3.编写出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的指导书与任务书。

    4.有实验的课程,要能开出综合性、设计性试验。并且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5.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应使用外语教学或使用外语教材、中文授课。

    (三)教学方法

     1.讲授科学、严密,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启发学生思维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2.充分运用现有的电化教学手段,充分重视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广应用,尤其是采用多媒体授课占本课程教学时数的15%以上。

     3.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积极组织和扶植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4.认真执行辅导、答疑、社会调查等有关规定。

     5.有关课程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四)成绩考核

    1.试卷命题的覆盖面要广,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根据学科性质,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或者积极改革考试方法,有具体实施方案,使用效果好。

    3.坚持对实验、实习、课外作业等进行平时考核。

    4.考试试题和评分标准要由命题小组拟定,并经过教研室主任、教学系主任审核,按照标准,严格评分,克服评卷过程中的随意性。

    5.实行教考分离,建立、完善试题库,逐步向科学化迈进。

   (五)师资队伍

   1.有一支结构合理、基本稳定的任课教师队伍。

   2.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

   3.教师能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能因材施教。

   4.教师队伍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成果。

  二、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一)具体步骤与方法

    1.各院制定并上报课程建设的分批实施计划。

    2.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召开课程建设任课教师座谈会,布置课程建设的要求。

    3.各院教学指导组、院行政审议本单位有关任课教师对课程建设的打算与计划,并制订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与具体安排意见、措施。

    4.校、院教学指导组、院行政领导,定期对有关课程随堂听课,并及时听取学生对该课程的意见与要求。

    5.教研室要动员、组织教研室(部)力量,协助任课教师边实践边总结,及时改进工作,不断得到提高。

    6.结束时,由院教学指导组、院行政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课程由校教学委员会复审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7.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获优秀和合格者,将酌情予以奖励。凡不合格者,在全面总结基础上继续进行建设。

    8.验收的步骤:

    (1)由任课教师写出"课程建设总结",向院教学委员分会申请验收。

    (2)院教学指导组、院行政听取任课教师口头汇报,审阅任课教师提供的有关资料。

    (3)院教学指导组、院行政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有关教研室教师、有关年级学生对该课程建设的评价意见。

    (4)院教学指导组、院行政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验收结论。然后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5)无论验收合格与否,院教学指导组都应指派专人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

    (二)经费

   1.学校拨给的课程建设基金,将根据课程性质按比例划拨各学院(部),由教学院长掌握,经学校验收后,教务处核实,按规定报帐。

   2.各院的教学经费,应重点保证课程建设用款。

   (三)几点说明

   1.课程建设范围为各专业的主干课程。

   2.若主干课程由初次执教的教师任教时,可暂缓参加验收。

   3.基础部、公体、公外、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等所承担的公共课程的建设,由各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