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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制度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运行情况,检查教学效果,倾听师生意见,及时处理教学当中存在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为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各院和有关部门的干部,每学期都应有一定时间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中的具体情况。
第二条
听课范围主要包括为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开设的理论课、实验课、实践环节等。
第三条
听课干部的主要任务:
1.了解有关任课教师对教学大纲的把握,对教学进度的安排以及对教学内容的熟悉与准确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2.了解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教案或讲稿,实验准备和预做实验等)、自觉遵守纪律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情况;
3.了解有关教师对教学的组织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的情况;
4.检查教师教学态度,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情况;
5.检查了解学生出勤、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操作)情况;
6.了解和解决各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各级干部听课次数
1.校级领导每学期累计4节课以上;
2.院、系(部)级领导每学期8节课以上;
3.教学管理部门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8节课以上。
第五条
教务处每学期初将《山西师范大学听课卡》发给各级领导及部门,每次听课时由听课人认真填写听课卡,并将听课感受反馈给任课教师,期末第17周将听课卡交教务处教学科汇总。
第六条
教务处把听课卡汇总后,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各学院(部),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教务处经常要与听课干部取得联系,组织交流听课情况和研究讨论教学中问题。
第八条
各级干部听课情况将记入个人档案,由教务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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