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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是学生学习和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实践技能的主要途径,是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和巩固本门课程的基本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写实验课教学大纲。
二、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编写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经教务处审定印刷后,报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存档一份,并在院(系)资料室存档。
三、指导实验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相关的实验技术、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要辅导本实验室所开实验一轮以上,经试讲、试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四、提倡任课教师参加实验准备工作和参加学生实验指导。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设实验前必须准备好实验仪器,并试做一次测量出数据,作为指导学生实验的依据。
五、实验室依据教学大纲确定的实验项目,在院(系)领导下与相关的院(系)、室协商后填写本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表,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学科备案,作为检查实验教学的依据。实验开出率要达到或超过大纲规定的90%。
六、实验教学计划表是开设实验的法定文件,实验室必须按计划表所列项目开设实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实验内容、时数和组数。对仪器设备套数较少的实验项目,应排出循环课表。
七、每门实验课都应争取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注意内容更新,体系设计科学合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
八、指导教师讲授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注意事项明确、示范操作要规范标准。要严格要求学生、细心指导,并及时纠正学生不规范操作,学生自己设计的实验,要经指导教师审定批准后方能实施。
九、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检查每组的实验数据与结果,并当场签字,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于不接受教育的学生,应令其停止实验,成绩按不及格记。
十、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实验报告或擅自改动教师签字后的实验数据的学生应严肃处理。
十一、达到30学时的实验要单独设课,单独考试,主要以动手操作考试为主。未单独设实验课的,期末考试中应当考核实验内容或按比例计入总成绩。对于不交实验报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的考试,须同实验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起重修。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录:学生实验规则
学生实验规则
一、实验前要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做好准备工作。无实验预习报告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进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和整洁。
二、实验前应检查本次实验的仪器设备、工具、元器件及材料是否符合实验所要求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状态,若有不符,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实验中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或其他组的器材。
三、实验时应思想集中,认真观察,仔细测试,如实记录实验数据,积极思考分析。不得马虎从事,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或伪造实验数据。
四、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搞好有毒物质和放射源的防护。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
五、爱护国家财产,节约水电、煤气和实验材料等。凡损坏、丢失实验仪器或器材者,均应填写报损、报失单,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六、做完实验,须经教师检查实验仪器、工具、线路和实验数据,并在做好仪器整理和清洁工作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七、实验后,要认真地做好实验报告,包括实验原理、步骤、结果、曲线图线、数据处理等。凡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必须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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