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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对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医院和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处组织高考成绩复查。复查有疑问的由学生处研究处理,并上报学校。复查合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移交教务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愈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未办理培养费缴纳或减免、缓缴等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各学院会同教务处共同完成。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汇总学生的报到情况、学杂费缴纳情况。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由各学院通过校园网向教务处上报学生注册名单。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各学院应认真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由教务处会同学院研究处理办法,上报学校。无故不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一切活动。未经允许而自行参加者,学校不予承认。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需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和实践活动),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学校教务处适度掌握。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办法。
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由学院或教务处统一组织,对于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一般由任课教师在开学初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方案,由所属院系讨论后申报,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确定试点,进行实验。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由各学院组织安排。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由认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进行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应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的结果。
按我校实行的学分学年制,学生学期、学年或毕业时平均成绩的评定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Z= X Y / Y
其中,Z代表某生某学年(或某学期)的平均成绩,X 为某学年(或某学期)中某门课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Y 为该课的学分数。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查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对于一些确实因患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锻炼的学生,需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查签署意见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参加体育保健班学习。这部分学生体育课的考核应根据学生个人身体状况,由公共体育管理部门确定考查方式。
第十条
免修
自学能力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无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尚未修读的非本年级的部分专业课程。
学生申请免修考试需在该课程期末考试的两周前办理,并填写《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如遇考试安排冲突,也可随本学期该课程的补考参加考试。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免修考试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者,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公共体育课、思政课、教师教育课程、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不能免修。
第十一条 补考
1、学生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本课程考试后的假期或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计。补考由学院组织报名,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2、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它课程。
第十二条 重修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重修: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含病、事假)累计占该课程一学期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2)补考不及格;
(3)旷考课程。
2、重修者可根据每学期的课程安排,在开学后的第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山西师范大学重修申请表》。重修需参加正常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重修由各学院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3、重修一般需随下一年级修读。
第十三条 缓考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2、缓考学生需填写《山西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者需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3、缓考学生可参加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4、重修课程一般不允许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留级
1、留级标准:
一学年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本学年结束后留入下一年级。
达退学条件者予以退学。
2、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中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4)课程考核中有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按不及格课程计;
3、留级学生的成绩管理:
(1)留级学生的课程学习按留入年级教学计划执行。
(2)原单科课程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可以免修免试;成绩在70分以下的课程必须重修,应重修课程而未重修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4、留级手续的办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统一汇总留级学生名单,院长或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由各学院将留级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需在接到留级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5、留级只有一次。如学生留级后仍不努力学习,成绩又达到留级者,经学校批准,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 试读
1、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缓退试读(关于试读的具体规定,参见第三十一条)。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试读:
(1)必修课有旷考行为者;
(2)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3)因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者。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按《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处理办法》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学、转专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和转入学院考核,情况属实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7、音乐、美术、体育及对口招生专业原则上不得跨学科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需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批准,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跨省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需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批准,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对于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需提供我校指定的医院体检证明、转出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思想品德鉴定书。
5、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
1、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需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需重修;
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变主修专业只限一次。专升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二十三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因故需到其他院校相同专业就读或外校学生因故需到我校相同专业就读,均视为借读。
我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外校借读,因故需借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到教务处领取、填写《山西师范大学借读申请表》;
2、持申请表征得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
3、持《山西师范大学借读申请表》征得借读学校同意;
4、提供借读院校相同专业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5、按规定缴费;
6、办理借读手续。
外校学生来我校借读及借读的其他具体事项见《山西师范大学借读生、进修生、旁听生管理办法》。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所有言行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愈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2、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6、拒不办理培养费的缴纳、减免或缓缴手续者;
7、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六年、专科超过五年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6门(含6门)以上者;
10、第二次达留级标准者;
11、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学业原因应予退学而本人申请试读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可暂缓办理退学手续,试读一年,试读只有一次。
试读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试读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试读一年内各门考试课成绩全部及格者,按留级生对待,否则,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办理退学、试读手续,需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逾期不办理手续,视为自行退学,取消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达一年以上者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写书面评语和量化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量化考评细则按《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条例》执行;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考勤工作由学院负责,并定期公布考勤结果。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如达退学条件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育人为本,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认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鉴定。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且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证明实际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本科满四年,专科满三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但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实习不合格,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或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实习,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超过两年,按终身结业处理。重考需随在校生的同类课程考核一并进行,不单独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达到双学位要求,发放双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本、专科学生毕业时外语应达一定要求。具体要求按《山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外语达标规定》执行。
教务处承办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山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生毕业离校前进行,各学院初审,校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
教务处承办学士学位证发放工作。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以往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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