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于我校在课程考试(考查)中的违纪、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考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成绩无效。
①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等带入考场或未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指定地点;
②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③考试交卷过程中与他人互对答案,未形成作弊事实者;
④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有关工具者(如文曲星、字典、计算器、BP机、手机等);
⑤在文具盒、课桌、衣服等处藏有与考试有关的纸条等被监考人员发现但未形成作弊事实者。
2.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考试成绩无效。
①偷看或抄袭书籍、笔记、纸条或他人试卷;
②给他人传纸条或告诉、示意试卷答案;
③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④考试交卷过程中,互对答案并在试卷上更改,形成作弊事实者。
⑤用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试场内外互传考试信息;
3.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成绩无效。
①找人代考或替人考试;
②与监考人员或考务人员协同作弊(监考、考务人员另行处理);
③在考试过程中因作弊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辱骂、殴打监考人员;
④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或科学研究过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4.因考试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以后的考试中又发生违纪现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或两次以上记过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学位授予参照《山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5.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须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及单位意见决定是否发给毕业证书。
6.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权在监考人员和教务处。
7.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一经认定,先由教务处通报,再报学校下发文件,学生所在单位,要将处理结果送达本人。
8.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手续且没有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者,学校将予以除名。
9.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依照《山西师范大学受理学生申诉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10.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