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

自编教材的暂行规定


        

    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它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高质量的教材是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保证。为加强和促进我校教材建设,适应教育改革的发展,使我校教材建设工作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教学计划的本、专科生适用的校内教材、讲义(包括实验讲义)和补充讲义。

     第二条 教材编写必须加强计划性。教材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凡属教学计划所列课程需自编教材时必须制定编写计划,填写《自编教材审批表》。编写教材由教研室提出,学院教材建设小组审查,教材科汇总平衡,报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着手编写。

     第三条 教材编写必须遵循“发挥优势,保证质量,突出重点”的原则。

              1.重点解决当前教学中由于无适用教材而影响教学质量急需编写的教材。编写教材应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符合时代要求,有新意、有特色和利于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教材。如果已经有了基本适用的教材,而新编写的教材从体系、内容上又变化不大,则无需重新编写,防止教材编写上的低水平重复,杜绝“职称教材”和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2.对重点专业的主干课,鼓励编写不同风格有自己特色的高水平教材,同时搞好配套教材的建设。

             3.要重视和鼓励对新兴边缘学科和反映教学、科研成果的优秀教材的编写出版。

             4.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新增专业课程的教材,一般借用统编教材。在已有教材的使用过程中,所用教材知识陈旧,体例不科学或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教学要求,且又无新教材问世,任课教师确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教学改革,积累了较成熟的资料,亟需编写新教材,编写前应详细写出编写大纲。然后,由教研室讨论签署详细意见,经院、校教材建设部门初审,认为质量较高,确有特色的方可编写。

            5.注意抓好与专业培养目标差距较大和缺门的教材以及实验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

            6.与已公开出版的版本相比较,或大同小异,或改头换面的教材,要严格把关,不许编写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必须有编写大纲,大纲要经教研室讨论通过。编写教材内容的基本要求是:

           1.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确保无政治性错误。所编教材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泄漏国家机密。

           2.教材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保证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注意更新内容,努力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新思想、新技术、新成就,具备一定的先进性。

           3.教材必须保证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概念的说明,原理的论证和公式的推导,数据的运用和现象的叙述要有可靠的依据。根据本门学科的内在联系,使各部分之间紧密配合,前呼后应。

           4.教材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做到精选内容,主次分明,由浅入深,详略恰当,注意启发性。

           5.教材还应切合专业实际和学生实际,注意适用性。基本内容的时数分配要恰当,文字要精炼、通顺,说理清楚。图表清晰正确,与正文密切配合,便于自学。

          第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责任制。主编应由本门学科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担任,主编对所编教材全稿质量负责。

         1.一本教材,参加编写以三人(包括主编)为限,由多校合编的教材作特殊情况处理,参加编写的人应是讲授本门课程两遍以上,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担任。

         2.属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以及总结教学、科研成果需要编写的教材,未讲授两遍的,经过审批程序,也可编写使用。

         3.书稿完成后,必须经本学科学术水平高、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对全书稿进行审阅,并写出书面审阅意见,编者根据主审人的意见对书稿进行修改。

   第六条  所有要求发给学生的自编教材,应填写《自编教材使用审批表》。未经一定的审批程序自行编写的教材,不得擅自发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