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

关于申报增设本科专业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1999年颁发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文件精神,使我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更为规范,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报原则

    1.增设及调整本科专业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又要遵循教育规定,应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必须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2.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原则上按学院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院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要有适度的超前意识。

    3.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设置新专业。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①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另行规定;

       ②附必要的社会人才需求调查资料。

      2.制定出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必要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场地、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5.各学院申报增设专业每年度一般为1个(学校年度申报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增设及调整本科专业每年进行一次,当年9月1日至9月10日将申报材料交教务处教学科。

    2.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请告(简要说明申报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有关情况);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包括师资条件、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3.申报目录外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评议的专业于9月30日前连同专业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